警惕!教育培訓機構這些“霸王條款”無效,市場監管部門教您避坑

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來臨之際

為引導教育培訓行業經營者

誠信經營

守護消費者公平消費權益

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對常見的教育培訓類

不公平格式條款開展專項點評

公佈5個典型無效條款案例

提醒廣大消費者擦亮雙眼

謹防“踩坑”

不公平格式條款1

“已消費課時按原單價計算、扣除7%違約金、並扣除贈送課時教育。”

據介紹,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應兼顧合同履行實際教育。教育培訓合同根據消費者購買的正價課時數量而確定的贈送課時,實質並非免費課時,該課時費已經攤入消費者購買的正價課時之中,應當將贈送課時與正價課時一併視為教育培訓合同的交易標的,同等獲得退費。

該條款約定已消費課時按照原單價計算,排除了經營者對尚未履行的贈送課時的合同義務教育。根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該條款應屬無效條款。

不公平格式條款2

“自課程開始之日起三十日內,學員如對某教育公司提供的服務不願再繼續使用,可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解除本合同,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相關退費申請教育。第三十一日起,學員將不可以解除本合同或要求退費。”

據介紹,此條款約定消費者超過30天后就不享有合同解除權,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和退費的權利,實質是經營者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並未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其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教育

對於尚未提供的課程培訓服務,消費者依法有權自主選擇是否接受服務,故“第三十一日起,學員將不可以解除本合同或要求退費”的條款屬於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格式條款教育。根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該條款應屬無效條款。

展開全文

不公平格式條款3

“課程開始後概不退款教育。”

據介紹,該條款系經營者預先擬定且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格式條款,排除了消費者主要權利,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了機構責任教育。即便合同約定“不退”,消費者仍可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並根據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獲得部分退款。

根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該條款應屬無效條款教育

不公平格式條款4

“為確保乙方學習效果,乙方應該按時到課,不曠課,不遲到,不早退,若有特殊情況需要請假可以向班主任老師提交申請,請假視為到課,同樣計算課程費用教育。”

據介紹,經營者可以對學員的出勤紀律與學習效果提出合理要求,但此條款約定學員經請假的缺席時間仍被視同為接受服務並扣減費用,實質是經營者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不實際履行教學義務的情況下仍要求消費者支付對價,並未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其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教育

消費者購買課程的核心目的在於實際接受教育培訓服務,對於其因合理原因請假而未能接受服務的部分,經營者並未提供相應的合同標的,故“請假視為到課並扣費”的條款屬於加重消費者責任、免除經營者自身主要義務的不公平格式條款教育。根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該條款應屬無效條款。

不公平格式條款5

“培訓地點及方式:具體培訓的地點、方式和班級上課教室以學員所在班級的班主任通知為準教育。”

據介紹,經營者可以對教學安排進行合理調整,但此條款將合同的核心履行要素(地點、方式)完全交由經營者單方事後決定,賦予經營者任意變更的權利,且未設定任何合理限制,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費者在訂立合同時的知情權與協商權,加重了消費者可能面臨的履約成本與風險,其實質是經營者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並未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其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教育

因此,該條款屬於排除消費者權利、減輕經營者責任的不公平格式條款,根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該條款應屬無效條款教育

為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保障教育培訓服務順利開展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提醒消費者

在簽訂教育培訓類合同前

這6點要記牢

一是核查機構資質教育。確認培訓機構是否持有營業執照、辦學許可證等合法經營資質,核對資質證照的經營範圍、辦學內容、有效期限,避免選擇無資質的“黑機構”。

二是明確服務內容教育。仔細審閱合同中關於課程名稱、培訓課時、授課師資、上課時間與地點、教學目標、教材資料等核心條款,確保與機構宣傳內容一致,切勿輕信口頭承諾。

三是釐清費用明細教育。確認培訓費的具體金額、包含專案、支付方式及退費規則,重點關注退費的條件、比例、辦理流程和時限。警惕“一次性預繳高額費用”“終身會員”等誘導性消費,建議按學期或課時分段付費。

四是關注違約責任教育。明確雙方違約責任,如機構未按約定提供課程、擅自變更師資或教學計劃,以及學員因個人原因退學等情形下的責任劃分,避免合同中出現“概不退費”等霸王條款。

五是留存相關憑證教育。簽訂合同後,務必索要加蓋機構公章的正式發票或收據,妥善保管合同文字、繳費憑證、宣傳資料、溝通記錄等材料,作為維權依據。

六是警惕消費陷阱教育。警惕“保過班”“包就業”“只賺不虧”等誇大宣傳。此類承諾若寫入合同,需明確具體兌現標準和違約賠償方案。謹慎辦理培訓貸,切勿輕信機構推薦的第三方。

記者教育:蒙健

來源教育:南國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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