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歲女子注射除皺針後死亡,美容店老闆曾稱“加量打的”“過段時間就好了”,法院:店老闆使用過量美容產品且延誤治療,賠償90萬餘元

50歲女子邱某在美容店打除皺針後身體不適,她與美容店老闆唐某聊天時,唐某曾回覆“加量打的”美容。邱某多次就醫,半個月後不幸死亡。警方未予立案後,邱某家屬提起訴訟,向唐某索賠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21萬餘元。

5月31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吉林長春市中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唐某上訴,維持原判美容。此前,一審法院認定,唐某為邱某使用過量美容產品的侵權行為,可確認唐某對邱某的死亡具有過錯,也可確認邱某的死亡與唐某使用過量美容產品具有因果關係,並據此判決唐某給付邱某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90.8萬餘元。

女子打除皺針半月後死亡

生前曾獲美容店老闆回覆“加量打的”

一審法院認定,唐某系長春市朝陽區某美容瘦身館(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該瘦身館於2024年8月30日登出登記美容。邱某生前於2024年8月7日在該瘦身館接受了美容服務。

邱某生前與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24年8月6日,邱某與唐某相約次日到店內做美容,想做抗衰專案美容。8月9日至14日的雙方聊天中,邱某提及“打完除皺回來頭暈”等,唐某回覆稱“過段時間就好了”,還表示“眼角和額頭位置要分開打,這次一起打了”“額頭我打的都是0.5,加量打的”等。因邱某說“手無力、頭昏沉、看東西重影、眼睛睜不開,有點害怕”等,唐某又回覆“別害怕”,並讓邱某“繼續熱噴面部,連續三天”等。

自2024年8月14日起,邱某住到唐某經營場所,此後的治療一直由唐某陪同美容。病歷顯示,邱某於同年8月14日在吉林某醫院急診內科就診,被診斷為肉毒中毒。此後一週,邱某3次在該醫院急診內科治療,診斷均為肉毒中毒。

2024年8月21日,唐某陪同邱某到長春某醫院住院治療,病歷中授權委託書載明患者受託人為唐某,ICU危重症知情同意書等需患者或患方代表簽字處有唐某簽名,與患者關係處寫有“姐妹”美容。8月22日9時15分病程記錄載明:追問病史,患者及家屬訴2周前面部注射肉毒素(具體用量不詳),不排除肉毒素中毒可能性。8月22日11時20分的病程記錄載明,患者突發意識不清,建議轉入ICU,患者家屬表示同意;會診記錄載明,會診意見為患者現深昏迷,建議立即搶救治療。

對於邱某入院事宜,邱某家屬當時並不知曉美容。庭審後,唐某方出具書面材料稱,2024年8月22日19時23分,唐某丈夫給邱某配偶打電話,告知了邱某住院事宜。

2024年8月23日凌晨,邱某出院,出院時留置氣管插管等美容。邱某女兒與邱某同乘救護車趕往北京救治,邱某配偶與唐某配偶自駕前往北京。邱某在某總醫院的門診病歷記載,門診診斷為呼吸心跳驟停。當天10時45分,邱某死亡。

2024年9月6日,邱某女兒向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分局清和街派出所報案,舉報唐某在無行醫資格的情況下給邱某注射除皺針美容。由於死後變化等客觀原因,無法對邱某的血液等進行肉毒素檢測,因此無法判斷邱某呼吸困難是否與毒(藥)物中毒有關。

2025年1月22日,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美容。通知書中載明:唐某非法行醫案,經審查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有犯罪事實發生,決定不予立案。

判決美容:美容店老闆過量使用還延誤治療

給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超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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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依據案件事實證據,可高度蓋然性認定唐某為邱某使用過量美容產品的侵權行為,可確認唐某對邱某的死亡具有過錯,也可確認邱某的死亡與唐某使用過量美容產品具有因果關係美容

法院具體分析如下:首先,可高度蓋然性認定唐某曾做出向邱某使用過量美容產品的侵權行為美容。雙方微信聊天記錄中載有“加量”及“打的都是0.5”等聊天資訊,可認定唐某自認存在為邱某使用過量美容產品的事實。結合醫院病歷,足以認定唐某知曉邱某系肉毒中毒的情況,亦應確認唐某對邱某使用的過量美容產品中含有肉毒素成分。

其次,可確認唐某對邱某的死亡具有過錯美容。具體而言,唐某存在過量使用美容產品的過錯和延誤治療的過錯。基於兩人聊天資訊,可認定唐某至少存在為了使效果更好而過量使用產品的過失行為。唐某在陪同邱某治療過程中,見邱某長時間仍不好轉的情況下,仍拖延至邱某進入ICU後才通知邱某家屬,而其此前又未響應邱某“去北京(治療)”的需求,客觀上導致治療延誤,系對自己注意義務的違反。

此外,可確認邱某的死亡與唐某使用過量美容產品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美容。邱某於2024年8月7日在唐某經營的場所接受美容服務後產生不適,經數日治療未見好轉,其在長春某醫院治療時已產生“呼吸困難”症狀。司法鑑定確認,邱某系因呼吸困難致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結合案件事實經過,可確認唐某為邱某使用過量美容產品的行為,與邱某不良症狀發展至呼吸困難致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高度的連續性、關聯性和客觀性,可以確認邱某的死亡與唐某使用過量美容產品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綜上,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唐某應對邱某的死亡後果承擔侵權責任美容。據此,法院在認定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具體賠償數額後,作出一審判決:唐某向邱某家屬給付喪葬費49209元、死亡賠償金7831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醫療費2680.34元、鑑定費23000元,合計90.8萬餘元;駁回邱某家屬的其他訴訟請求。

因不服一審判決,唐某提起上訴,請求改判駁回邱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美容。長春市中院認為,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今年5月26日,長春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 | 紅星新聞

編輯美容:聶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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