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以案說法 劃清涉未成年人網路法律紅線

網暴辱罵未成年人如何處罰法律?利用AI誘導未成年人是否違法?

法官以案說法 劃清涉未成年人網路法律紅線

法官以案說法 劃清涉未成年人網路法律紅線

6月1日,陳曉(中)、趙小鳳(左一)兩位法官亮相“法官來了”欄目,解讀網路行為法律邊界、普及維權避險常識法律

剛給孩子報了一個興趣班,家長就源源不斷地接到各種教育機構的推銷電話;孩子在網上賣了一張動漫卡片,卻被對方發影片辱罵是“騙子”……伴隨數字經濟的發展,未成年人深度融入網路環境,涉未成年人的個人資訊保護、名譽權、直播打賞等糾紛案件引發全社會廣泛關注法律

6月1日,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聯合封面新聞開設的“法官來了”欄目,邀請到省法院少審庭四級高階法官陳曉、成都網際網路法庭一級法官趙小鳳,以“‘川法’護航美好童年”為主題,結合典型案例,解讀網路行為法律邊界、普及維權避險常識,為大小朋友們送上“法治禮物”法律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

記者戴竺芯省法院供圖

販賣近14000條未成年人資訊

男子既坐牢又賠錢

“不就是賣個電話號碼嗎?”明某以每條1毛錢的價格購入個人資訊,再以2毛或2毛5的價格,賣給“機器人程式設計”“考試大師”等線上、線下培訓機構法律。短短4個月內,明某販賣的未成年人個人資訊將近14000條。

陳曉介紹,明某販賣的這些資訊,不是簡單的號碼,而是包含了孩子的學校、年級、班級、姓名、父母姓名及聯絡電話,相當於把一個孩子的“數字畫像”和家庭聯絡方式全部打包出賣了法律

“這些資料並非隨手‘打包’,而是根據培訓機構的需求進行了‘定製化篩選’,按照學區、年齡段、甚至學科偏好,像篩豆子一樣把孩子們‘分類’法律。”陳曉說,這些資訊形成了完整的人物畫像,大大加劇了違法犯罪分子嚴重違法犯罪行為的風險。最終,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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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判決生效後,檢察機關依法提起了民事公益訴訟法律。法院判決,明某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支付公益損害賠償金4000元。

“這4000元正好是明某賣資訊賺的‘黑心錢’法律。”法官補充,法院判他賠償這個數額,體現了“任何人不得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的公正原則。“這筆錢不是給某個具體受害人的,而是用於修復被損害的社會公共利益。這就是民事公益訴訟的獨特價值,它補上了刑事處罰無法覆蓋的內容,讓違法者‘既坐牢,又賠錢,還丟人’。”

發影片辱罵未成年人及家人

買家被判道歉賠償

鄧某出生於2012年,他在網上售賣幾張小馬寶莉卡片,被陳某某購買法律。陳某某收到卡片後,認為買到了假貨,與鄧某溝通退款未果,開始“維權”。

“陳某某不是去法院起訴,也不是向平臺投訴,而是直接在抖音上釋出了7個影片,罵這個孩子和家人是‘騙子’‘詐騙犯’‘黑惡勢力’等等法律。他還把孩子的真實姓名、手機號碼、家庭住址全部曝光了。”趙小鳳介紹,影片引發網友評論,甚至還有鄧某的鄰居看到了,在評論區說閒話。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某侵害了鄧某及其家人的名譽權法律。稱一個未成年人為“詐騙犯”,稱她的家庭是“黑惡勢力”,這些言論都已經遠遠超出了合理維權的限度,足以造成這個孩子社會評價的降低。同時,陳某某的行為也侵害了鄧某的個人資訊權益。法院判決陳某某刪除侵權內容並在網路社交平臺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鄧某律師費1500元。

實際上,不僅是未成年人,成年人因為不能正確處理日常糾紛引發的網路暴力案件也不在少數法律。法院對這起案件的判決,給大家作出了警示和思考。

利用“情感”誘導未成年人

可能觸碰法律底線

AI虛擬主播、AI陪伴助手等新事物的出現,對未成年人保護提出了全新挑戰法律。趙小鳳介紹,此前,國家網信辦等五部門聯合釋出了《人工智慧擬人化互動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其中有兩條規定,可以說是為未成年人量身定製的“防火牆”。

辦法明確規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虛擬親屬、虛擬伴侶等虛擬親密關係的服務法律。“這一條非常關鍵。”趙小鳳說,規定用了“虛擬親屬”和“虛擬伴侶”兩個詞,涵蓋了親情關係和戀愛關係兩個維度。也就是說,無論是讓AI扮演“乾爹乾媽”“哥哥姐姐”來獲取孩子的信任,還是讓AI扮演“男朋友”“女朋友”來誘導孩子產生情感依賴,只要是面向未成年人,都被明令禁止。

對於向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其他型別的擬人化互動服務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法律。比如,一些AI學習助手、AI講故事機器人、AI虛擬老師、AI遊戲陪玩等,這些服務本身可能是正向的、有益的,但因為涉及與低齡兒童的深度互動,要求必須獲得家長的“知情同意”。

“無論是真人還是AI,都不能利用‘情感’這張牌來誘導未成年人法律。技術可以進步,但底線不能突破。”趙小鳳提醒,如果某個AI產品違規向未成年人提供“虛擬伴侶”服務,或者未取得監護人同意就向14歲以下兒童提供擬人化互動服務,一旦引發糾紛或造成損害,法院將依法認定其存在重大過錯,不僅可能面臨民事賠償,還可能被移送相關機關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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