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告知義務致學員權益受損,留學服務機構承擔違約責任

未盡告知義務致學員權益受損,留學服務機構承擔違約責任

學生王力(化名)打算出國留學,與留學服務機構簽訂了服務合同留學。因留學服務機構未告知語言成績要求,導致王力無法按照原定時間入學。後續辦理延期手續出境後,留學服務機構的服務陷入停滯,王力將留學服務機構訴至法院。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留學服務機構向王力返還服務費2.4萬元。

王力訴稱,2023年10月其與某留學服務機構簽訂《某大學碩士留學服務合同》,並向對方支付服務費7.2萬元留學。根據合同約定,留學服務機構應為其提供包括院校申請、材料準備、入學協助及境外輔導等一系列服務。然而,2024年3月,其拿著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入學手續時,被校方明確要求提供語言成績才能辦理。其與留學服務機構交涉未果後,自行考取並辦理了入學,但入學時間已經延遲。入學後,其發現對接的老師均已被公司開除,服務陷入停滯。王力認為,留學服務機構未告知其語言成績要求,耽誤了其入學時間,且未提供境外輔導等後續服務,故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留學服務返還服務費5.8萬元。

留學服務機構辯稱,王力未按照預定時間入學並非公司責任,是學校政策調整所致,此前沒有語言成績並不影響辦理入學;公司已為王力提供出境後的後續服務,但無法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王力現已畢業,正在等待學歷認證,公司不同意返還服務費,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留學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力向留學服務機構支付費用後,留學服務機構為王力制定了留學方案,向王力提供了資料收集、文書修改、材料遞交等入學申請工作留學。2023年10月,校方向留學服務機構傳送了王力的錄取通知書。留學服務機構未向王力告知錄取通知書中載明的“入學前必須取得語言成績”這一硬性條件。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申請目標學校錄取通知書的留學申請服務費為6萬元,錄取之後的境外服務費為1.2萬元。王力已於2025年9月畢業。留學服務機構無法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曾向王力提供錄取之後的服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力與服務機構簽訂的留學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留學。現王力已畢業,雙方間的合同已無履行基礎,故王力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校方傳送的錄取通知上已明確記載對於語言能力的要求。留學服務機構作為提供服務一方,在協助王力申請學校的過程中,未能充分了解校方政策,導致王力無法按照預定時間入學,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綜合考慮留學服務機構在協助王力申請入學階段存在未盡告知義務的違約情形,及境外服務專案未實際提供等情況,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留學

伴隨著出國留學服務行業的發展,各類留學服務機構層出不窮,為有留學意向的學員提供了諸多便利留學。同時,出國留學服務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可能引發糾紛的風險點,也需廣大學員及服務機構進行重視。

展開全文

一、合同訂立階段留學,嚴守締約誠信,明確權責邊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留學。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留學服務合同多為機構提供的格式合同,締約階段的權責明確是規避糾紛的基礎留學。對學員而言,簽約前應當審慎核查合同全部條款,重點區分服務階段、對應費用、退費規則、違約責任。對於機構口頭承諾的特殊服務、保障條款,務必落實為書面合同內容,拒絕模糊化、口頭化約定,避免維權無據。對留學服務機構而言,作為專業服務提供方與格式條款提供主體,其負有法定提示、說明、釋明義務。其應當如實、全面向學員披露目標院校招生規則、入學前置條件、政策風險、服務範圍及收費明細,不得隱瞞、遺漏影響學員入學、就讀的重大關鍵資訊,不得利用資訊優勢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學員風險。

二、合同履行階段留學,全面誠信履約,並強化證據留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留學。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留學服務屬於階段性、持續性委託服務,機構不僅要完成基礎申請工作,更需履行通知、協助、銜接等附隨義務留學。機構應當即時跟進院校政策變動,及時向學員同步入學條件、材料要求、就讀注意事項;出現人員離職、團隊調整等變動時,必須做好服務銜接,保障服務連續性,不得擅自停滯服務。本案中,機構因對校方政策掌握不及時,未能及時履行告知義務,屬於典型的履約瑕疵;學員出境後服務停滯,屬於未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依法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最後提醒注意的是,民事訴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留學。本案中,機構抗辯已提供境外服務,卻無法提交任何溝通記錄、服務檯賬、輔導證明等履約證據,依據證據規則,應當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法官提醒留學

留學服務關乎學員的學業發展及機構的行業聲譽,每一個環節都容不得馬虎留學。學員和留學服務機構都應秉持審慎態度,簽訂權責明確的服務合同,並全面履行各自義務,才能減少糾紛的發生。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武京鴿

來源留學:北京號

作者: 海淀區人民法院官方

本站內容來自使用者投稿,如果侵犯了您的權利,請與我們聯絡刪除。聯絡郵箱:835971066@qq.com

本文連結://mobile.haizhilanhn.com/post/44796.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