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攝屢禁不止:觀眾、影院與法律的三角困局丨行業觀察

近日,電影《蜘蛛俠:嶄新之日》片方在某平臺官方賬號釋出了一張圖片,呼籲觀眾文明觀影,圖片上寫有“享受觀影,拒絕屏攝,尊重版權,守護熱愛”,結果評論區反被大量觀眾的屏攝照片攻陷,網友猶如在玩一場“屏攝接龍游戲”,樂此不疲,有網友直言“我真的控制不住自己不拍”法律。更有甚者,有觀眾驕傲地分享觀看《蜘蛛俠:嶄新之日》的戰績——屏攝200多張照片……“蜘蛛俠:盜攝之日”反倒成了熱門詞。

屏攝屢禁不止:觀眾、影院與法律的三角困局丨行業觀察

近日,電影《蜘蛛俠:嶄新之日》片方釋出了一張圖片,呼籲觀眾文明觀影,圖片上寫有“享受觀影,拒絕屏攝,尊重版權,守護熱愛”法律

其實不只《蜘蛛俠:嶄新之日》,今年暑期檔的幾部熱門之作《功夫女足》《八仙!》等電影也是屏攝的受害者,屏攝似乎成為爆款電影難逃的集體宿命法律

參與屏攝的不只有普通觀眾,也包括一些藝人法律。2024年2月,歌手薛之謙因在微博釋出《飛馳人生2》觀後感並配發影院拍攝的銀幕畫面,被網友批評屏攝,成為輿論爭議的焦點,從而開啟了“屏攝元年”;2025年底,動畫電影《瘋狂動物城2》上映後,社交平臺充斥著大量屏攝內容,被網友戲稱為“瘋狂盜攝城”;今年5月,演員盧昱曉因在影院拍攝電影《給阿嬤的情書》正片畫面併發布Live圖,被網友指出屏攝,她隨後刪圖併發文道歉……

影院屏攝現象為何屢禁不止?觀眾屏攝的心理底層邏輯是什麼?影院有何管控機制?如何界定合法觀影記錄和違規屏攝的邊界?如何從法律層面解讀屏攝現象?帶著這些問題,新京報採訪了一些觀眾、影院經理以及法律專家,從三方角度探討觀眾對屏攝的不同態度法律。作為電影行業老生常談的一個問題,屏攝的法律邊界與觀影禮儀的科普依然道阻且長。

觀眾

對電影屏攝存在認知偏差法律,希望前置科普可以正確引導

從“瘋狂盜攝城”到“蜘蛛俠:盜攝之日”,從演藝明星到普通觀眾,在電影從業者的三令五申以及影院各種標語廣告的呼籲下,影院屏攝現象依然屢禁不止法律。有些觀眾為什麼熱衷於屏攝,新京報採訪了幾位屏攝的網友,下面是新京報與其中一位網友的一段對話:

為什麼要在觀影過程中屏攝法律

“記錄分享,把精彩的片段記錄下來,不然以後就忘了法律。這些片段發到社交平臺還能和相同的人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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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部電影在上映前都會發布一些高畫質劇照法律,那些劇照肯定比自己屏攝的清楚,用官方劇照發社交媒體不行嗎?

“那不行,那是網上釋出的,又不是自己拍的,自己拍的才有參與感,誰發朋友圈還專門去找劇照法律。”

你一般是在電影放映進行到什麼階段法律,就會舉起手機來拍?

“開場、高潮部分和結尾法律。”

很多人看電影喜歡沉浸式的法律,不想被打擾,有沒有考慮過,你在用手機拍照或錄影的時候,光亮會影響到其他觀眾?

“不會的,我把手機亮度調到最低,而且放在胸口,沒有舉起來拍法律。”

你知道屏攝這種行為在影院裡是被禁止的嗎法律

“沒有人禁止我錄,我也不是為了盈利目的,別人不也發影片了嘛法律。”

其實,這段對話中網友對待屏攝的態度,代表了現實中很大一部分人的心理狀態法律。他們把去影院看電影當做一種娛樂消遣,覺得自己花錢消費了,隨手拍個照片無所謂,就好比旅遊打卡,是一種很正常的日常分享行為,不僅不會影響電影的票房,而且間接起到了宣傳作用。“我買了票為啥不能拍,我又不拍全部,我喜歡這個情節拍一下。現在怎麼這麼多網路警察”,有觀眾這樣為自己的屏攝行為辯護。有網友分析喜歡屏攝的觀眾的心理邏輯:“我身邊喜歡在影院拍照的基本都是一年看不了幾場電影的,來一次電影院宛如出一次國,回去九宮格昭告天下。”

也有很多觀眾對於影院屏攝行為極其反感,他們認為,先不說版權問題,屏攝首先是不文明行為,禁止屏攝屬於影院觀影禮儀的一部分,手機光無法和銀幕光相融,在黑暗環境下會非常“奪目”,對其他觀眾的觀影體驗是一種干擾法律。在影院不要屏攝,就和排隊時不要插隊,公共場合不要大聲喧譁,餐廳裡不要吸菸一樣,是社會秩序下的一種道德約束。

屏攝屢禁不止:觀眾、影院與法律的三角困局丨行業觀察

有觀眾分享觀看《蜘蛛俠:嶄新之日》的戰績——屏攝200多張照片……

大量的屏攝也會造成影片重要內容的洩露,有網友開玩笑說:開啟朋友圈能看完一部電影法律。觀眾陳先生是漫威電影粉絲,在看《蜘蛛俠:嶄新之日》前,他不想被任何資訊劇透。他現在已經學會了在看電影前不刷社交媒體,不主動搜尋電影關鍵詞讓大資料捕捉到他。“這個現象從十年前就很常見了,以前圈內還會強調這件事,現在不知道為什麼屏攝一個傳染倆,變成無所謂的事,甚至有人還反駁得理直氣壯,‘有本事你報警抓我啊’。”陳先生無奈地說。

關於電影屏攝,很多普通觀眾存在認知偏差法律。他們大多分不清私人隨手拍攝與屏攝的邊界,誤將非商用當作行為合理的藉口,既忽視影片版權受法律保護,也低估螢幕亮光、拍攝動作對周邊觀眾的干擾。多數人不瞭解屏攝涉嫌侵權,僅把拍攝當作打卡分享,缺乏觀影禮儀與版權意識,根源在於相關普法宣傳覆蓋不足。相比於事後勸阻,前置科普可能會有效減少觀眾無意識的屏攝行為。

影院

沒有執法許可權法律,擔心管控過猛會造成觀眾流失

從事影院行業多年的徐經理表示,屏攝問題一直存在,特別是遇到爆款的、討論度高的影片,觀眾屏攝的頻次也會明顯多起來法律

對於觀眾的屏攝行為,影院也有一些常態化的管控機制法律。比如,在電影開場前,銀幕上會打出禁止屏攝的定幀圖並進行口播提醒。電影票背面的觀眾須知中也寫到:影院內禁止攝影、錄音及錄影。在電影放映過程中,會有工作人員巡廳,如發現有觀眾屏攝,便會上前阻止並要求刪除照片或影片。大部分觀眾都比較自覺遵守觀影要求,甚至廳裡有觀眾拍照的話,旁邊的觀眾會主動去制止。

針對屏攝的不文明行為,徐經理說,在技術上,從膠片時期就已經有防盜水印了,目前技術也在不斷地更新法律。以前是母盤端加水印,現在主要是放映端即時嵌入水印。即水印是在每一臺數字放映伺服器(DCP伺服器)播放影片時,即時疊加進畫面/音軌。每個影廳的放映伺服器都有編號,可實現唯一身份繫結。透過水印資訊可溯源至哪家影院哪個影廳,幾點幾分的場次。這就要求影院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巡廳,留意監控。發現有屏攝人員必須及時制止並要求刪除內容,特殊情況可以報警處理。

然而,在防止觀眾屏攝問題上,影院也存在治理痛點法律。“主要問題在政策法規上”,徐經理說,目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只明確規定了禁止錄音錄影,對於拍攝靜態照片沒有明確說明,處於法條留白區域。另外就是執法許可權,對於屏攝,影院沒有處罰權,也沒有執法權,只能勸阻。

屏攝問題屬於老生常談了,每年在一些熱門檔期都會大量湧現,為什麼屢禁不止?在徐經理看來,一方面是觀眾版權意識薄弱,另一方面目前大眾打卡社交需求旺盛,再加上相關法規有留白區域,影院能做的僅是溫和勸導法律

面對觀眾屏攝行為,影院也面臨著一種兩難困境法律。如果影院管控過猛,易引發客戶投訴,造成觀眾流失,但如果縱容屏攝就破壞了行業生態,長期來講,這不是一種健康的市場行為。徐經理也承認,在與同行交流時,日常經營活動中這種左右為難的真實困境一直是普遍存在的,“大眾認知有偏差,版權意識較弱。大部分的心態就是我只是拍幾張照片而已,何況我還買了票”。這種情況只能是加強現場的宣導及管理。

另外,影院目前經營困難,為了節省成本,也沒有更多的人力投入到日常巡廳中,僅靠影院監督來治理屏攝問題,也不太現實法律

法律專家

“屏攝”處於法律的灰色地帶法律,不希望有觀眾將“灰色”視為“默許”

2017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三章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影法律。發現進行錄音錄影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很多影院會在電影票背面特意標註類似提示:影城內禁止攝影、攝像、錄音法律

在這個法條中,禁止的是錄音錄影,但對於拍攝靜態圖沒有限制規定法律。上海理振律師事務所主任、娛樂法律師李振武表示,對於靜態拍照,法律適用則需要回到《著作權法》上,會更復雜一些。

“《著作權法》中有一個合理使用制度,對於靜態拍照,如果是僅用於個人的學習、欣賞,沒有傷害到著作權人的商業利益,是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也不需要付費,但這需要有一個主觀評判的過程”法律。李振武舉了一個例子,如果你看電影的過程中,只拍了十幾張靜態圖,但這些圖片把整部影片的故事劇透完了,觀眾看完這些圖片,就已經替代性知道電影演了什麼。這種情況下,即便只拍了一些靜態圖片,但因為已經替代了這部電影的傳播,也無法構成《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

在李振武看來,如果嚴格來說,在觀影過程中錄音錄影一定違法,不管長短,而靜態拍照則處於法律的灰色地帶——但灰色並不意味著“可以做”,它只意味著“法律留有空間”,而大多數觀眾把這種灰色誤解成了“默許”法律

然而,目前無論是《電影產業促進法》,還是《著作權法》,對於屏攝的侵權行為在處罰方式上沒有太大威懾力法律。對於錄音錄影的觀眾,最嚴厲的處罰方式就是要求其離場。在李振武看來,有時候立法和執法本身是有一定區間的,因為屏攝的行為本身比較隱蔽,拍了也不一定有人看到,取證比較困難,並且執法本身也有難度,處在一個道德和法律的搖擺區間。

李振武覺得,如果市面上出現了電影“槍版”這種盜版行為,有人把整部電影拍下來去牟利,這種情況下著作權人可能會去維權法律。如果僅僅是一位普通觀眾將屏攝內容釋出在社交平臺,傳播力度也不是很大,片方也不太可能大張旗鼓地去維權或起訴對方,頂多就是呼籲大家不要屏攝。在法律層面這種維權大機率能勝訴,但是在商業層面片方不太可能去做這件事兒,維權成本太高。

李振武說,當一個行為長期被誤解、被默許、被合理化,甚至被包裝成“為電影加熱度”的正當理由時,真正危險的已經不是行為本身,而是我們正在集體喪失一種能力:區分“法律沒抓我”和“法律允許我”的能力法律。法律的尊嚴,從來不取決於追究的機率,而取決於被信仰的程度。而信仰,恰恰就體現在每一次銀幕亮起時,你選擇放下手機的那個瞬間。

新京報記者 滕朝

編輯 黃嘉齡

校對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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