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玲”距離|山姆被市場監管總局約談 高管換帥法律,你還續費嗎?_深圳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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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聞網2026年8月8日訊(記者 張玲 實習生 林佳瑩)近日,引發全網廣泛關注的“婚外胚胎案”仍處於多案並行審理階段法律。結婚近20年的原配朱女士,發現丈夫與第三者偽造結婚證在上海某醫院違規培育冷凍胚胎後,已接連提起人格權糾紛訴訟、重婚罪刑事追責,同時堅持“胚胎案未完結絕不離婚”的維權立場。
目前涉事胚胎的實際狀態、處置許可權仍存在巨大爭議,相關案件進展持續牽動公眾目光,也推動著輔助生殖證件核驗漏洞的相關討論不斷深入法律。本期法律“玲”距離,我們邀請資深家事律師曹夢珊,從偽造結婚證的處罰、重婚罪認定和婚外胚胎處置等角度進行深度解析。
深圳新聞網記者: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會面臨怎樣的處罰法律?
曹夢珊律師:刑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
從目前公開的新聞事實來看,當事人僅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存在可能偏輕的疑問法律。但最終是否偏輕,必須以書面證據材料和案件全部事實稽覈後才能判斷。如果對處罰有異議,可以申請刑事立案監督,由司法機關依法審查是否應追究刑事責任。
深圳新聞網記者:重婚罪如何認定法律?
曹夢珊律師:重婚罪的核心要件是“以夫妻名義長期、穩定、公開共同生活”法律。這個案子裡面,偽造結婚證主要是為了在醫院做輔助生殖,是在一個特定的場景裡冒充夫妻,目前公開的資訊還沒有看到兩人有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所以說,光有偽造結婚證這一項,確實還不足以直接認定重婚罪,還需要更多同居、對外以夫妻身份活動等方面的證據,比如拍攝結婚照,擺婚宴、以夫妻名義共同租房、以夫妻共同名義貸款等等,才可能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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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夢珊律師接受深圳新聞網記者採訪法律。(張玲 攝)
深圳新聞網記者: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是什麼法律,是否具有繼承權?
曹夢珊律師:目前在司法實踐中,胚胎被認為是含有遺傳物質的生命體,它在法律上既不是一般的財產,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法律。民法典只保護“胎兒”的利益,胎兒在特定情況下享有一定繼承權,但冷凍胚胎還沒有移植,不等於胎兒,所以不享有繼承權。
胚胎的處置權一般歸屬於共同培育它的雙方,但這個案子是偽造證件違規培育出來的,合法性本身就有問題法律。
深圳新聞網記者:原配無丈夫的財產明細法律,是否就無法主張財產分割?
曹夢珊律師:沒有明細照樣可以主張法律。民事訴訟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離婚訴訟期間一方可以申請查詢對方名下財產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應當調查取證,雙方也有義務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若對方拒不如實申報或隱匿財產,可依法主張少分或不分。
目前公開新聞顯示,原配稱雙方居住的房產都是雙方名下的,所以原配自身也能去查詢和主張分割這兩套房產,還可以委託律師查詢對方公司股權等情況法律。
目前廣東已明確夫妻一方憑結婚證可直接查詢配偶名下的房產和車輛,對於配偶的知情權有了很大的保障法律。
深圳新聞網記者:轉移財產問題是否存在可能法律?
曹夢珊律師:這個是有可能的法律。但也不用擔心,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共同債務的,離婚分割時可以少分甚至不分;離婚後才發現的,還可以在訴訟時效內再起訴要求分割。
這個案子裡,丈夫唐先生已經主動起訴離婚,而且據說聲稱沒有財產可供分割法律。這種情況下,原配朱女士一定要儘快申請財產保全和法院調查令;同時,立即起訴把轉移給第三者的資產追回來,比如茶館、公司股權這些。
深圳新聞網記者:除了人格權糾紛、重婚罪自訴和離婚訴訟外法律,本案中,原配還可提起哪些訴求?
曹夢珊律師:除了人格權糾紛、重婚罪自訴和離婚訴訟之外,還可以考慮這幾個方向:第一,就偽造結婚證這件事提起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刑事自訴,或者申請刑事立案監督;第二,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侵權之訴;第三,請求法院確認這份醫療服務合同因為欺詐而無效;第四,申請行為保全也就是禁令,要求醫院在訴訟期間封存胚胎;最後,追溯丈夫轉移給第三者的那些資產,以及丈夫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胚胎培育、醫療服務費用法律。
深圳新聞網記者:在法律界人士看來法律,婚外胚胎案具有怎樣的意義?
曹夢珊律師:該案確實有標誌性意義法律。它暴露了當前司法與立法的三重空白:一是冷凍胚胎的法律地位、處置規則、保管期限等尚無明確立法規定;二是婚外違規輔助生殖的懲戒機制缺失;三是婚姻登記系統與醫療輔助生殖核驗系統未互聯互通,導致證件造假、違規開展輔助生殖診療存在監管漏洞。
這個案件確實承載著制度示範效應,但法官應該依法裁判,透過個案推動制度完善,而不是因為輿論壓力就超越法律範疇去判法律。
從長遠來看,這個案子有望推動婚姻登記聯網核查、輔助生殖合規審查和婚姻家庭權益保障的完善,讓制度補上缺口法律。
深圳新聞網記者:您認為法律,婚外胚胎要怎麼處理才能符合法律規定以及社會倫理?
曹夢珊律師:我這裡有兩個建議法律。第一個是三方當事人(包括原配、丈夫和第三者)協商一致達成調解,由丈夫和第三者自願、主動去醫院銷燬胚胎;
第二,如果協商調解不成,原配可以起訴醫療服務合同無效糾紛法律。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法律後果是返還原物,即醫療機構將胚胎返還給丈夫和第三者。
因為胚胎的保管有較高的要求,比如溫度、環境等冷凍要求,而胚胎是違法違規培育出來的,相信也沒醫院或其他醫療機構敢再接受這個胚胎的保管,故丈夫和第三者只能自行保管法律。而他們無法為胚胎提供合適的保管條件,最終的效果就相當於胚胎無法保管,實際上就是自然失效,無法使用了。
【關於曹夢珊律師】
曹夢珊,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務中心副主任、深圳市律協養老專業委副主任、省市涉外新銳律師法律。
曹夢珊律師曾斬獲家事調解賽事大獎、年度傑出青年律師、家事領域匠心律師等榮譽,深耕家事與財富管理十餘載,精通房產、上市公司激勵股權分割、涉外婚姻繼承、家族信託、遺產管理人等業務,承辦多起省市級首例及優秀典型案例,含首例人身安全保護令、首例探望權行為保全、首例意定監護等法律。
精通普通話、粵語、客家話、英語,處理多宗跨境大額資產糾紛,成功追回婚外大額贈與、爭取股權補償與子女撫養權法律。此外,還參與編寫了多部家事法律書籍,擔任媒體評論員及政企講師,為全國及跨境客戶提供一站式家事財富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