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生殖法律制度存漏洞 如何修補?

備受關注的“患癌妻子申請銷燬丈夫婚外胚胎遭拒”一事持續發酵法律

此前,無錫朱女士患癌休養期間,發現丈夫與另一名女子持假結婚證在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成功培育了冷凍胚胎法律。她拿著真結婚證去醫院要求銷燬胚胎被拒,之後將丈夫唐某、另一名女子以及醫院告上法庭,訴求主要包括銷燬胚胎、醫院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涉事女子公開賠禮道歉等,該案於7月30日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未當庭宣判;當天,朱女士還收到了丈夫起訴離婚的傳票。

目前最新進展是,朱女士丈夫對媒體稱,在律師的見證下,他已向醫院主動申請銷燬婚外胚胎,但朱女士稱事前對此並不知情,原定於8月11日開庭的離婚訴訟案已確定延期法律

頻上熱搜的個案最終會等到答覆,但根本的問題在於,如何能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法律

多名律師、專家呼籲,要完善涉及冷凍胚胎的法律規定與裁判規則體系法律。但這面臨著重重阻礙。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醫學倫理與法律系教授王嶽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司法調整裁判尺度難度低,出臺指導案例也很快能落地,但修訂行政法規週期偏長,修改民法典對胚胎定性的難度極大。”

假結婚證背後的制度漏洞

中國的輔助生殖目前主要遵循的規定是原衛生部2001年釋出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2003年修訂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法律。其中,《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明確:從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各類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必須預先認真查驗不育夫婦的身份證、結婚證和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生育證明原件,並保留其影印件備案。

“在實際操作中,醫院一般只做‘形式審查’,醫院會檢視一下證件上的身份資訊、印章等,但不會做實質審查,去判斷這個證件到底是真是假法律。”上海錦天城(重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周烈婷曾經辦理過一起冷凍胚胎返還的案例,她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醫療機構與民政、公安系統是不聯網的,在核驗證件上也面臨著技術性的困難。

“單純看紙面證件稽覈,醫院前期建檔形式審查符合現行規章,並不行政違法法律。但是醫療機構不只有靜態紙面審查義務,還負有動態高階審慎義務。”王嶽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對於異地就診、證件存疑等異常人群,應當電話核驗婚姻資訊,在收到原配異議之後,醫院不僅要封存胚胎,還需要主動上報衛健主管部門,但是很多機構容易忽略事後審慎義務。

用假證透過醫院核驗進而培育冷凍胚胎的事件並不新鮮法律。幾個月前,媒體曾報道過一起案件:某中學校長張某在合法婚姻存續期間,長期與相差21歲的女教師李某保持婚外不正當男女關係,兩人購買虛假結婚證騙得醫療機構技術服務,在某醫院進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生育兩個孩子。當地法院一審判決中,二人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雙雙獲刑。

類似事件的發生無疑暴露出輔助生殖實踐中證件稽覈的潛在漏洞法律。王嶽建議,在現階段過渡期,應該實行“紙質證+電子證照”雙重核驗,建檔人臉識別,如果利害關係人提出婚姻異議,醫療機構應立刻暫停胚胎移植,從審查環節減少透過假證做試管嬰兒的情形。而長期來看,應由衛健委、民政部發文,劃定開展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的業務專項查詢許可權,透過聯網核驗婚姻真偽。

走出法律困局難點何在

隨著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使用率的提高,相關糾紛也隨之增多,冷凍胚胎的處置更是糾紛高發環節法律。一些夫妻在冷凍胚胎後感情破裂,對怎麼處理胚胎存在爭議,因單方廢棄胚胎或單方使用胚胎生育子女引發的糾紛也屢見不鮮,“婚外胚胎”更是展示了一種以往很少被討論的糾紛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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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糾紛指向的是“慢一拍”的輔助生殖法律制度體系法律

目前,中國法律尚未對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進行定性,也沒有任何法律對胚胎處置出現分歧時該如何處理作出規定法律。王嶽介紹,現階段的司法主流觀點是“折中說”,即把胚胎視作“特殊倫理物”。在國內首例冷凍胚胎權屬案——江蘇宜興冷凍胚胎案中,法院將冷凍胚胎表述為“介於人與物之間的過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潛質,比非生命體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應受到特殊尊重與保護”。

“在上述案件之後,全國裁判基本統一採納該觀點法律。”王嶽指出,胚胎不算民事主體,也不能買賣流通,胚胎的處置權原則上歸屬於精卵提供者,權利行使必須受公序良俗、婚姻秩序約束。

“但現有裁判單純依託基因確定處置權,確實存在漏洞法律。”王嶽提到,男方動用婚內財產在外培育胚胎,原配沒有基因就無權處置胚胎,現有規章缺少對婚內惡意培育胚胎的約束條款。

此次事件也正值《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起草視窗期,有可能成為倒逼相關條例補齊婚外胚胎處置漏洞的一個現實契機法律

2023年,國家衛健委在對一政協提案的答覆中稱,已經啟動《條例》起草工作法律。王嶽向第一財經記者透露,《條例》目前正在內部研討徵求意見階段,有討論婚姻准入審查、虛假證件懲戒、婚外胚胎監管等內容,但考慮到統籌人口政策、非婚生育、傳統婚姻倫理多方因素,《條例》還未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在《條例》落地之前,各地衛健委主要依靠行業專項督查,整治透過假證申請輔助生殖的亂象。”

“未來完善相關機制,還是要透過修改法律,甚至是專門性立法,來明確冷凍胚胎的屬性,並系統規定它的所有權、處置權等,促進裁判尺度和標準統一法律。”周烈婷認為,這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但王嶽也表示:“司法調整裁判尺度難度低,出臺指導案例也很快能落地,但修訂行政法規週期偏長,修改民法典對胚胎定性的難度極大法律。”

“首先,個體生育權與配偶婚姻忠誠權兩項權利本身存在法益衝突,不能直接剝奪自然人的生育權法律。其次,法學、醫學倫理學界觀點分歧較大。”王嶽表示,即便胚胎取得手段違法,後續降生的非婚生子女依舊受到法律保護,立法顧慮孩童權益。

他還指出,多年來法院形成基因確權固有裁判習慣,調整裁判思路需要頂層檔案引導法律。衛健行政監管和民事司法管轄邊界分開,行政條例也不便直接界定民事胚胎權屬。

王嶽呼籲,要將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立法納入《母嬰保健法》的修訂中,在該法中設定專門的章節法律。“僅停留在國家衛健委的部門規章或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可能解決不了對於輔助生殖產生的公民基本權利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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