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吸菸飲酒、欺凌同學等七類情形,可實施教育懲戒

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網站訊息,8月7日,北京市教委釋出了《北京市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實施細則 (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教育懲戒的實施條件、教育懲戒的保障、教育懲戒的救濟等內容進行了全面規定教育

北京市教委表示教育,為深入貫徹教育部《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及我市教育法治建設要求,以“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規範教育懲戒實施、保障師生合法權益”為主題,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實施細則》,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1.檔案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2020年,教育部印發《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部門規章形式明確了教育懲戒的定義、適用範圍和實施程式,為中小學教育懲戒工作提供了基本規範教育。為進一步推動教育部檔案落細落實,構建既堅守教育規律又貼合學生成長特點的教育懲戒工作體系,建立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穩定的制度保障,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本實施細則。

2.檔案的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及其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適用本細則教育

3.檔案的主要特點

《實施細則》主要有以下五個特點教育

一是嚴格依據國家檔案,確保內容合法合規教育。以《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為根本遵循,嚴格對接《規則》的核心要求,細化、完善關於教育懲戒實施條件、措施種類、程式要求、保障監督等內容,確保實施教育懲戒於法有據、程式規範。

二是強化育人導向,突出鍛造理念教育。明確懲戒的教育屬性,強調實施教育懲戒必須基於教育目的、符合教育規律、注重實際效果,重視學生的認知轉變和習慣養成。提出實施教育懲戒後要及時開展關愛幫扶、行為矯治和正向引導,體現了懲戒的教育本位和人文關懷,推動實現學生行為矯正與健康成長雙重目標。

三是細化標準,提升針對性教育。充分考慮學生身心發展的階段性特徵,細化不同學段、不同行為的分級分類懲戒標準,差異化規定小學、初中、高中各學段懲戒措施,明確各種不良行為的具體表現和對應懲戒層級,便於學校和教師根據學生的年齡、認知水平和行為性質,選擇最適宜的教育干預方式,提升教育懲戒的實效性。

四是明確程式,加強規範性教育。明確“帶離課堂”“物品檢查”等具體懲戒措施的適用情形與實施程式,完善重大處置的操作程式和協作機制,細化學生申訴的具體流程和辦理要求,發揮學校決策機構在重大處分決定中的審議把關作用,為學校和教師規範實施教育懲戒提供清晰指引,切實維護各方權益,避免矛盾糾紛。

五是推動校家社協同,凝聚育人合力教育。提出對教師開展教育懲戒專題培訓,提高教師正確履行職責的意識與能力。積極向家長宣傳、解讀教育懲戒的政策法規,使家長理解、支援和配合實施教育懲戒,推動建立教師依法履職與家長責任協同機制,形成育人合力。引入社會工作、心理諮詢、法律顧問等專業資源,推動構建多方參與、專業互補的教育懲戒支援網路。

4.實施教育懲戒的情形

展開全文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1)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2)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3)吸菸(含電子煙)、飲酒,或者言行失範違反學生守則的;(4)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5)打罵同學、老師或透過網路辱罵、誹謗、人身攻擊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6)欺凌同學,造成他人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的;(7)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教育。學生存在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或違法犯罪情形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5.可當場實施的輕微教育懲戒

教師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當場實施以下措施:(1)點名批評;(2)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書面檢討;(3)適當增加額外教學或班級公益服務任務;(4)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5)課後教導;(6)校規校紀或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教育

6.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教育,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的教育懲戒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經當場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實施:(1)由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2)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3)接受專門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4)暫停或限制參加遊覽、校外集體活動等外出活動;(5)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教育

7.教師在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應當禁止的行為

教師不得有下列行為:(1)以擊打、刺扎等方式實施體罰;(2)超限度罰站、反覆抄寫、強制不適動作、刻意孤立等變相體罰;(3)辱罵、歧視、侮辱,侵犯學生人格尊嚴;(4)因個人或少數人違規懲罰全體學生;(5)因學業成績實施教育懲戒;(6)基於個人情感傾向無依據懲戒,或明顯不公對待學生;(7)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懲戒;(8)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行為教育

8.學生及家長對懲戒或處分不服的救濟途徑

(1)對學校依據細則實施的嚴重懲戒或紀律處分不服,可在決定作出後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2)對學校申訴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複核;(3)對複核決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教育

9.學校制定校規校紀需要注意的事項

學校應依法制定校規校紀,廣泛徵求教職工、學生、家長、專家等意見,可組織聽證;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學校決策機構透過後施行,並報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未經公佈的校規校紀不得施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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