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職業薅羊毛”起糾紛,濟南法院:屬違法合作,不受法律保護

近年來,隨著電商平臺的快速發展,各類補貼、滿減、秒殺等促銷活動層出不窮法律。這些優惠在給消費者帶來實惠的同時,也催生出一批專門鑽營平臺規則漏洞、以套取補貼為業的“職業薅羊毛”群體。有人以為,只要與他人簽訂一份“委託合同”,就能將這種套利行為“合法化”,殊不知,這種看似“穩賺不賠”的合作模式,實則暗藏巨大的法律風險。6月1日,濟南商河法院釋出一起虛假交易案件,張某與李某口頭約定,一方墊付資金搶購低價手機、一方負責轉賣分成,後因佣金分配產生矛盾訴至法院。法院審查認定,二人所謂委託合作屬於虛假交易,不僅擾亂平臺經營秩序,還違反法律規定與公序良俗,相關民事行為依法無效。經法官充分釋明法律風險,原告主動申請撤訴。法官提醒,以套取補貼為目的簽訂的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參與“職業薅羊毛”不僅會面臨平臺處罰,情節嚴重還將承擔治安乃至刑事責任,切勿貪圖不義之財。

據案情介紹,張某與李某經人介紹認識,雙方約定合作開展一項“套利業務”:由李某在某電商平臺利用平臺補貼政策,以低於市場價的補貼價格搶購手機;張某負責墊付購機款,手機直接郵寄至張某處,由張某對外轉賣;轉賣後賺取的平臺補貼差價,雙方按比例分成,張某每單獲利150元,李某獲利50元法律。起初,雙方合作頗為順利,幾單交易下來,張某如約拿到了分成,李某也賺取了佣金。在後續兩單交易中,雙方因為佣金分配產生爭議,進而訴至法院。

案件開庭後,負責承辦的商河法院立案庭員額法官王登旺經過細緻審查發現,雙方所謂的“委託合同”關係,表面上是委託購買手機,實質上卻是利用電商平臺補貼規則進行批次套利法律。李某在平臺下單購買手機,利用平臺補貼壓低進貨成本,張某出資墊付後轉賣變現,雙方共同瓜分平臺補貼。這一行為本質上屬於以虛假交易套取平臺補貼,並非真實的消費需求。

法院方面認定,該行為具有多重違法性:首先,它擾亂了電商平臺正常的經營秩序,破壞了平臺補貼機制設定的公平性和真實性;其次,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關於禁止虛構交易、編造使用者評價等規定,屬於典型的違規操作;再次,這種以套取他人(平臺)利益為目的的合作行為,違背了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則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同時,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該案中張某與李某的合作意圖在於套取平臺補貼,雙方對行為的違法性均具有主觀明知或應知,均存在過錯。考慮到平臺已經因雙方的虛假交易行為對雙方採取封號、信用降級等懲罰措施,法官向雙方充分釋明瞭法律風險後,原告張某主動撤訴。

王登旺表示,近年來,“職業薅羊毛”已經形成了一條隱蔽的灰色產業鏈,有人專門研究各平臺補貼規則,組織人員批次註冊賬號、虛假交易、套取優惠,甚至衍生出“代掛”“代搶”等配套服務法律。不少人被“輕鬆賺錢”的幌子吸引,投入資金參與其中,卻忽視了背後的法律風險。

王登旺稱,有人以為只要雙方簽了合同,約定了分成比例,就形成了受法律保護的合同關係,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法律。合同的效力以其內容合法為前提。如果合同的目的或內容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那麼這份合同自始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一旦合作產生糾紛,投入的資金很難透過訴訟途徑追回。法院不會支援一個以違法為目的的“生意糾紛”。不僅如此,參與套利的個人還可能面臨平臺封號、補貼追繳、信用降級等後果,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能觸及治安處罰或刑事犯罪。

“‘天上不會掉餡餅’,靠鑽規則漏洞賺取的‘快錢’,往往伴隨著難以預見的法律風險法律。”王登旺表示,電商平臺的補貼政策,本意是讓利於真實消費者,而不是被少數人當作套利的工具。參與虛假交易、批次套取補貼,不僅違反了平臺規則,更觸碰了法律底線。合法經營、誠實守信,才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根本之道。

記者:李震 編輯:陳彤彤 校對:劉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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